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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第9篇在媒體上發表的文章
近期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人數不斷升高,政府呼籲民眾應盡快接種疫苗,其中莫德納(Moderna)疫苗便是多數國人施打的疫苗之一。莫德納公司與其他參與疫苗競賽的大型知名製藥公司不同,它成立於2010年,在2020年COVID-19疫苗獲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的緊急使用授權 (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EUA)前,未有任何產品進入市場。
2015年,莫德納公司與隸屬於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的國家過敏和傳染病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Aller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s, NIAID)簽署一份進行基礎研究的合作研發協議,其中包含合作開發新疫苗。COVID-19疫情爆發後,莫德納公司與NIH便共同合作開發COVID-19疫苗,2020年時共同研發成功的疫苗稱為「NIH-莫德納COVID-19疫苗」,只是現今大家習慣通稱為「莫德納疫苗」。
莫德納與NIH的發明人名單爭議浮上檯面
去(2021)年11月9日《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報導指出,莫德納公司與美國政府在疫苗專利權上意見分歧,NIH不同意莫德納公司在疫苗關鍵組成物的專利申請案中,僅列莫德納公司的科學家作為發明人,排除了參與研究的NIH三位科學家。
《紐約時報》所提的申請案應是US17/000,215專利申請案(以下簡稱為’215專利申請案),此’215專利申請案於2020年8月21日申請,於去年7月29日早期公開。據報導指出,NIH已與莫德納公司進行一年多的談判,試圖將NIH三位科學家同時列為’215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但談判一直未有共識。
令NIH驚訝的是,莫德納公司還曾於2020年7月28日向美國專利局提交一份聲明文件,該聲明文件中明確寫出,疫苗研究的過程中雖與NIH三位科學家有所合作,但莫德納公司基於誠信原則(good-faith),認為NIH的三位科學家並未共同發明出’215專利申請案的mRNA序列與其組成物。
此消息見報的隔幾天,去年11月11日,NIH的領導人告知媒體,他們考慮將此發明人名單爭議告上法院。去年11月12日,莫德納公司在社交媒體推特(Twitter)為其立場進行辯護,寫道「某人是與我們COVID-19疫苗有關的一件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但這並非意味著,與此疫苗有關的每一個專利申請案,他都是發明人」。同時又寫道「此mRNA序列是莫德納公司科學家利用莫德納公司的技術自行篩選出來的,未透過NIH科學家的協助,且NIH科學家直至專利申請後才得知此mRNA序列」。
讀者看到這裡,應該已產生幾個疑惑,以下整理成三個主要的問題做討論:
疑惑一:明明是爭取專利權,為何NIH卻是爭取將其科學家列為發明人?
疑惑二:為何NIH要爭取專利權?
疑惑三:連美國政府機構與民間企業合作都會有發明人爭議?那麼臺灣產官學研間合作如此密切,該如何避免爭議呢?
首先,先說明一下此專利申請案目前的狀況,此專利申請案尚未獲准,意即尚未取得專利權,因此NIH爭取的是「以後可能取得的專利權」。以下為方便說明,將「以後可能取得的專利權」略稱為「專利權」。讓我們先從疑惑一來了解此爭議的緣由。
疑惑一∶明明是爭取專利權,為何NIH卻是爭取將其科學家列為發明人?
NIH為何要爭取將他們單位的三位科學家列為發明人呢?從專利法角度而言,除有特別規定或另有約定,否則發明人擁有申請專利的權利,意即「專利申請權」,倘若該專利申請案獲准即取得「專利權」。在通常的情況下,發明人為「專利申請權人」,取得專利後成為「專利權人」。倘若發明人不只一人,則這些發明人稱為「共同發明人」、「專利申請權共有人」,以及「專利權共有人」。
發明人指的是實際進行發明研究的人,也就是對發明構思產生貢獻的人。因此,僅執行實驗/指令,或對該專利申請案的發明構思沒有貢獻的人,無法列為發明人。
‘215專利申請案的發明構思在於「mRNA序列」本身,這次事件最大的爭議點在於,NIH三位科學家顯然對莫德納疫苗的「整體研究」有做出貢獻,但NIH三位科學家於篩選疫苗中最重要的mRNA序列的發明構思是否也做出貢獻?如果有則應列為’215專利申請案的共同發明人;但倘若如莫德納公司在推特中所言,此mRNA序列是莫德納公司的科學家,利用莫德納公司的技術自行篩選出來的,且NIH三位科學家直到專利申請後才得知此mRNA序列,則莫德納公司僅列自家科學家作為發明人並無錯誤。
而莫德納科學家與NIH科學家分別受僱於莫德納與NIH,主要工作項目為進行科學研究,因此通常都會以契約約定其研究成果歸屬於雇主所有,意即分別歸屬於莫德納公司與NIH所有。倘若NIH成功爭取讓NIH三位科學家列為共同發明人,那麼NIH及莫德納公司即為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日後若取得專利權,則此專利權就會是為NIH與莫德納公司共有。因此接下來讓我們看看疑惑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