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制度簡介
- ASPEC定義
ASPEC全名為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為東協國家間於2009/6/15起所執行「分享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之合作方案,專利申請人得以將最先取得的「東協國家」專利檢索與審查 (search and examination, S&E) 結果,提供給東協其他國家,讓東協其他國家能加快審查進度。
把ASPEC想像成東協國家間簽訂的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會比較好理解。
要特別注意的是,僅有東協國家作成的S&E才能被其他東協國家所接受。
- 簽署ASPEC的國家
目前東協國家為10國,然而簽署ASPEC的國家僅有9國,此9國為汶萊、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與越南,亦即緬甸尚未加入ASPEC。以下所稱之東協國家均是指緬甸以外之東協國家。
- 申請方式
當申請人取得東協國家S&E後,可向其他東協國家提交(1) ASPEC申請書、(2) S&E,以及(3) S&E中認為已可准之至少一claim,藉以申請ASPEC。
- 申請ASPEC的途徑
【途徑一】
第一案為一東協國家之申請案,第二案為其他東協國家之申請案,第二案主張第一案之優先權。
執行方式:提交第一案之S&E給第二案之專利局。
【途徑二】
第一案為一「非」東協國家之申請案,第二案為一東協國家之申請案,第三案為其他東協國家之申請案,第二案與第三案均主張第一案之優先權。
執行方式:提供第二案之S&E給第三案之專利局。
(因為第一案取得的S&E並非東協國家所作出的,第二案才是東協國家最先作出的S&E,故應提交第二案之S&E)
【途徑三】
第一案為一PCT案,第二案是該PCT進入國家案(一東協國家案),第三案亦是該PCT進入國家案(另一東協國家案)。
執行方式:
- 若該PCT案之國際檢索局(ISA)與國際初步審查局(IPEA)為東協國家之專利局,則提供該PCT案(即第一案)之S&E給第二、三案之專利局。
註:目前擁有ISA與IPEA之東協國家僅有新加坡與菲律賓。
- 若該PCT案之國際檢索局(ISA)與國際初步審查局(IPEA)「非」為東協國家之專利局,則提供該第二案之S&E給第三案之專利局。(因為第一案取得的S&E並非東協國家所作出的,第二案才是東協國家最先作出的S&E,故應提交第二案之S&E)
【途徑四】
第一案為一非東協國家之申請案,第二案為一主張該第一案優先權之PCT案,第三案是該PCT進入國家案(一東協國家案),第四案亦是該PCT進入國家案(另一東協國家案)。
執行方式:
- 若該PCT案之國際檢索局(ISA)與國際初步審查局(IPEA)為東協國家之專利局,則提供該PCT案(即第二案)之S&E給第三、四案之專利局。
註:目前擁有ISA與IPEA之東協國家僅有新加坡與菲律賓。
- 若該PCT案之國際檢索局(ISA)與國際初步審查局(IPEA)「非」為東協國家之專利局,則提供該第三案之S&E給第四案之專利局。(因為第一、二案取得的S&E並非東協國家所作出的,第三案才是東協國家最先作出的S&E,故應提交第三案之S&E)
- ASPEC之實務
截至2020年9月,收到東協S&E (通常是核准通知)後再向其他東協國家申請ASPEC,其他東協國家平均於8.4個月後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而最終核准率為99.4%。
目前企業因南向政策之故,於多個東協國家申請專利之需求日漸提升。然而東協國家中,僅新加坡審查速度較快,其餘東協國家審查速度均緩慢,因此若欲申請ASPEC,建議先提交新加坡申請案,再以新加坡S&E提供給其他東協國家,如此一來才能真正加速取得多個東協國家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