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法修法進度整理2022/6/9

今晚公會有中華民國專利法修法的課程,2021/2我畫過一張關於修法的整理,請看這裡

以下把今晚聽到覺得比較特別的,或者跟上次整理不同處,摘記一下。

  • 目前台灣每年約有10000件初審核駁案,其中約6成的案件(意即約6000件)會進入再審查。
  •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有爭執者,當事人得以聲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狀影本,申請暫停審查、審議及其他程序。三個月屆滿後將續行審查。
  • 新增分割時點: 原申請案核駁審定書送達後得申請核駁複審之期間、核駁複審決定前、核准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 廢除再審查制度,導入複審及爭議審議制度。
  • 被授權人若因專利權被撤銷而受不利益時,應向名義專利權人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刪除原先專利權所不及之相關條款)。
  • 當事人恆定,複審案或爭議案於審議時,專利權有移轉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
  • 核駁複審案,若提複審時並提修正,則進行前置審查(由當初的初審委員擔任),若修正後可核准就會逕准(至於會不會退部分複審費用不知道?),若有不能准的項次就送到審議會合議。
  • 前置審查時不會發OA,只有審議會才會發OA。(日本也有前置審查,但會發OA)
  • 申請複審時若不同時提修正,則必須要等到審議會發出OA時才能再提修正。
  • 複審過程可以提分割,不用等到有複審決定時。複審過程沒說不能提面詢,所以應該是可以堤面詢。
  • 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屬複審案。
  • 專利權歸屬有爭執者,於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成立或仲裁程序終結前,不得拋棄專利權。
  • 舉發證據資料若為外文本,應檢附中文翻譯或節譯。
  • 爭議案”有必要時”可制定審議計畫,所以有此計畫的機會應該不高。
  • 舉發期間之更正,有必要時,得為審議中間決定。做成中間決定後,舉發人不得提出新理由、新證據或新的證據組合,專利權人不得再申請更正。
  • 一事不再理,限於”舉發人或其參加人”對同一專利權,現行法是”任何人”,我個人猜想以後操作空間會蠻大的。
  • 專利複審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專利師得為訴訟代理人。專利爭議訴訟之當事人或參加人,應委任律師或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看來還是略有不同。
  • 民事訴訟法關於捨棄、認諾或和解之規定,於專利複審訴訟,不準用之。因為專利複審訴訟是”特殊訴訟”,好特別,特別到好難懂,但記住一個前提就是最終只想要讓最高法院有管轄權。現行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各自有各自的管轄權,審判結果經常不一致,也挺麻煩的。
  • 複審訴訟是”撤銷及課予義務之訴”,爭議訴訟比較像”形成之訴“。(這點一直有爭議,跟我2021/2整理時不同)
  • 關於過渡時期之規定,很可能會再改,但根據今晚聽到的,得到一個小結論就是”看來只有新法施行時,初審pending或舉發pending的案件才能走新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