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關於寵物施藥器的案子,裡面牽扯到盜用機密資料、違反保密合約與侵害專利的議題,是一個適合在演講或課程提及的例子。
Marni Markell小姐是一位發明家,她發明的寵物施藥器applicator可以直接將動物蝨蚤藥釋放至寵物的皮膚上(以前的寵物施藥器很容易將藥物沾在寵物毛髮上,而無法直接施藥在寵物皮膚上)。Markell本身不製造此產品,而是與I did it 與Nite Grow公司合作,他們是此案的原告。
Central Garden是經銷商與製造商,而Four Paws是Central的子公司,主要銷售貓狗的產品,他們是此案的被告。
2009/5,Markell小姐與Four Paws的人員見面開會,會議之初雙方就簽訂保密合約,以Markell為Owner,Four Paws為Recipient,隨後Markell將寵物施藥器的圖式與原型機秀給Four Paws的人員看。Markell在證詞中指出, Four Paws主管在看完她的展示後very excited。Four Paws負責人隨後指示助理將Markell展示的材料寄給Central公司的主管Mr. Blomquist。Markell小姐與Blomquist先生用電話討論將近5個月。
2009/11/18,Blomquist先生寄信給Markell小姐,請她到亞特蘭大繼續開會討論,但後來Blomquist先生取消此會議。雙方尚未進入授權的階段。
早在2009年春天,Central公司開始進行一項名為Speed的專案,而那場2009/11/18取消的會議原本就是要討論這個專案。Blomquist先生不僅有參與此專案,甚至還參與了2010/2為期2天的brainstorming session,此專案於2010/8 決定發展一套新的寵物施藥器。
所幸,Markell小姐在跟Four Paws人員開會前早已將此技術申請專利,2008/10/2 Markell小姐提出專利申請,2010/4/8早期公開,2011/11/15獲准,即為US8057445專利案,以下簡稱’445專利。
2012/3 Central公司發表一款名為Smart Shield的寵物施藥器,此產品是基於2010/8 Speed專案的設計而來,並於2012/3在佛羅里達舉辦的全球寵物展中首次販售。Markell小姐於此展覽中見到Smart Shield產品,認為Central公司偷走了她寵物施藥器的點子。
2012/6/29 原告於新紐澤西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主張盜用機密資訊、違反保密合約,及侵害’445專利的請求項1。陪審團分別判賠11,006,000、825,450、825,450美元。
Plaintiffs asserted claims for misappropriation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isappropriation of idea), breach of the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and infringement of claim 1 of the ’445 patent.
被告不服判決結果,提出審後動議(post-trial motion)並申請開啟新審判程序(new trial),而後地方法院維持盜用機密資料的賠償數額,但重新計算違反保密合約之賠償數額,並重新判定被告產品smart Shield不侵害’445專利的請求項1。
被告(含Central公司)對地方法院後來的判決結果提出上訴,而原告(含Markell小姐)對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反上訴(crossappeal)。關於盜用機密資料與違反保密合約的部分,本案有許多爭點,下列僅討論專利侵權的部分。
是否侵害專利權之討論
‘445專利公告的請求項1∶
一種寵物施藥器,包含一具有腔體的施藥器底座、一施藥器頭,及至少一叉尖件,該腔體材料為可撓性可變形材料,該可撓性可變形材料是由厚度1/32吋至3/32吋的橡膠所組成。
看到這麼奇怪的一層一層的描述方式,應該可以馬上聯想到一開始的請求項1應該不是這樣寫的,這樣的寫法比較像是因為某些因素被迫把後面的請求項次併到請求項1的寫法。
果不其然,查看早期公開時的請求項,寫法如下∶
Claim1一種寵物施藥器包含一具有腔體的施藥器底座、一施藥器頭;及至少一叉尖件。
claim 2依附1,其中,該施藥器底座之大小與形狀符合市售藥物。
claim 3依附1,其中,該腔體材料為可撓性、可變形材料。
claim 4 依附3,其中,該腔體材料為可撓性、可變形材料是由厚度1/32吋至3/32吋的橡膠所組成。
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找到兩份前案,U.S. Patent No. 7,000,618 (“Dovergne”) and U.S. Patent No. 5,183,006 (“Robinson”). Dovergne disclosed an applicator base with a chamber made of “a flexible deformable material.”第一份前案Dovergne案揭露腔體材料為可撓性、可變形材料。第二份前案Robinson案揭露腔體材料厚度,但沒揭露材料。審查委員組合二份前案,認為claim 1與3 顯而易見obvious,並告知claim 4具有可專利性。
申請人據此把claim 4修正為 claim 1。地方法院與CAFC均認為此舉就是放棄塑膠plastic這個材料。
雖然原告爭論此舉僅是修正請求項,並沒有聲明放棄塑膠plastic這個材料,但法院認為最高法院的判例已清楚確立,申請人所做的修正或刪除都屬於排除disclaimer,而非僅用申請人的陳述來做判斷。
Plaintiffs argue that there was no disavowal because the applicant “made no argument concerning the meaning of the terms rubber, polymer, plastic, or any other term.”Pls.’ Br. 69–70. It is well established by Supreme Court cases that disclaimer can be determined from the applicant’s amendment or cancellation of claims—not just from statements made by the applicant. See Schriber-Schroth Co. v. Cleveland Tr. Co., 311 U.S. 211.
也就是說’445專利中施藥器底座之腔體材料為橡膠rubber,而被告產品Smart Shield的腔體材料為塑膠plastic,因此地方法院認為原告已放棄disavow塑膠plastic這個材料,故不侵權。CAFC後來也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不侵權。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知道,為了想趕快獲准而做的任何併項處理,很可能會造成某些權利範圍的放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