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發明人之專利授權金請求權:美、中、台法制與實務分析

[前言]

科技驅動全球經濟,研發人才頻繁流動已屬常態。然而,一項專利從技術發想到商業化應用或對外授權,過程往往耗時數年。當發明人離職後,若原公司因該專利獲得授權金,發明人是否仍具備報酬請求權?

本文將簡單說明美國、中國與台灣對此狀況的規定,以及筆者身為智財顧問對於研發人員與公司管理高層的溫馨提醒。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為了建立研發人員與管理高層間的信任。當規則透明時,研發人員能安心投入,公司也能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達成真正的雙贏。

註: 本文僅討論因職務關係產生之發明,即「職務發明」。

美國–契約至上

在美國專利法中,專利權最初屬於發明人,因此實務上研發人員在入職時,公司通常會要求研發人員簽署一份將之後工作上發明之所有權利(含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公司的協議書。

而後一項發明完成欲申請專利時,發明人除了簽署聲明此發明是他本人研發的宣誓書外(美國就是一個講究誠實的國家啊),還會再簽署一份將此項發明的所有權利轉讓給公司的轉讓書。

美國講究契約自由,發明人離職後還能不能拿到授權金的分潤?一切照著契約的內容走。

建議研發人員–於入職時簽署的文件務必詳細閱讀並保存,充分了解自己簽署的內容,不過由於這份協議書是公司方所提供,除非您已是研發界中的翹楚,不然實在很難跟公司有談判的空間,但值得一提的是,在還沒簽入職協議書之前,您總是有反悔或談判空間的。另外,在申請專利時,研發人員還會簽署一份寫明發明名稱的轉讓書,倘若您認為這項發明是您自行研發而與公司無關,切記勿盲目簽名,而是直接與公司說明為何您認為這項發明與公司無關。

建議公司–於員工入職時就與員工簽署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協議,但協議內容應合理,以免過份不合理的合約於將來上法庭時導致合約無效。另一方面,也建議在員工提出專利申請時,給予適當的獎金,除了可鼓勵員工積極研發外,也等於對「買斷員工的發明」這個的所有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多買了份保障。

中國–報酬權的法定保障

在中國專利法中,已明確規定公司應對發明人給予獎勵,而後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給予發明人合理的報酬。

中國講究法定保障,發明人離職後還能不能拿到授權金的分潤?原則上,是可以的。

建議研發人員–不要讓自己的法定保障睡著,自取得專利權3個月內公司應發給發明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獎金最低不少於人民幣4000元,一項新型或設計專利獎金最低不少於人民幣1500元 (來源:2023年修訂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值得注意的是,若有一項專利同時有多位發明人,則由發明人共同分配該筆獎金。至於取得經濟利益時,發明人應拿到多少的報酬算合理?目前還沒有定論,以雙方合意或法院判決為準。

建議公司–應當密切注意法規規定,法規每隔幾年就有變動,不得發放低於法規規定的獎金。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專利法實施細則明文規定,若企業自行實施必須從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 2%給予發明人,若授權他人實施必須從授權金中提取不低於 10% 給予發明人,但這些規定於2023修訂時已刪除。另外,公司最好直接於公司章程中明訂給發明人的報酬,否則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此規定對發明人有利,而不利於公司。

台灣–在契約自由與適當報酬間擺盪

在中華民國專利法中,規定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台灣原則上保障發明人權利,但契約優先。發明人離職後還能不能拿到授權金的分潤?看契約約定。

建議研發人員–台灣大部分的公司會要求員工在入職時簽署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的規定,故員工應充分了解簽署的內容並妥善保存文件。而公司欲申請專利時,發明人需要簽名,但是不需要簽署將申請權轉讓給公司的讓渡書(因為專利法直接規定公司才擁有申請權)。也就是說,您如果要跟公司談判研發成果的後續分潤,需要在一開始入職時就談妥。

建議公司–在員工入職時直接以書面合約約定往後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且員工之研發成果取得專利權時,也給予員工適當之報酬。專利法所提之「報酬」並不限於經濟上之利益,有時精神上的鼓勵(例如頒發獎狀)也算是給出了報酬,公司應保留已給予員工相當報酬的證明(例如頒發獎狀時拍照、使用公文給予嘉獎)。

[結語]

公司以透明的獎勵制度鼓勵研發人員積極研發,同時避免潛在法律風險,雙方共享商業化的成果,才是真正的雙贏。

簡單地說,發明人應留意簽署文件的內容,公司應完善內部獎酬制度並明確定義「結清」條款,建議尋求專業智財顧問的協助,以確保制度的完備性與合規性。